入黔省外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从业资质能力及
项目活动登记流程告知书
工作依据:
1、《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贵州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贵州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黔建建通〔2012〕211号文)(以下简称《规定》);
3、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文);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
登记原则:
入黔省外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我省水利专业工程管理部门省水利厅建管总站的登记分为告知类登记和从业能力核验备案类登记两类。
1、告知类登记为:省水利专业工程管理部门仅对贵州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签署了核验意见的《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中的水利水电相关专业企业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告知类登记。该企业在参与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时,其所涉及的企业资质、在黔从业人员资格与专业能力等的真实有效性将按照项目实际需要,接受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企业资质与人员相应资格等的规范查验;
2、从业能力核验备案类登记为:入黔省外企业自主申请,由省水利专业工程管理部门针对贵州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签署了核验意见的《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中的水利水电相关专业企业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及专业能力进行核验后进行的备案核验登记。企业经该类登记后参与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时,其所涉及的企业资质、在黔从业人员资格与专业能力等的真实有效性将由省水利专业工程管理部门以备案公告信息作出确认,作为相关市场活动的动态监督依据;
3、原入黔备案企业:在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办理从业资质核验手续时,核验信息已发生变化的,该类企业按告知类进行公告登记。经企业自主申请,该变化信息经省水利厅建管总站核验后再按备案类进行公告登记。
登记工作流程:
一、告知类登记企业
(一)告知类登记企业受理资料包括:
1、贵州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签署了核验意见的《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扫描件纸质版(加盖企业公章)和电子版各一份;
2、按《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填写内容制作word格式的《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电子版一份,其中的水利相关从业人员着重标注;
3、同时一次性提交按照《规定》第五条要求目录所列资料,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电子扫描件一份;
4、以上留存附件资料须与原件一致。
(二)企业以上资料提交齐全,省水利厅建管总站受理后即进行告知类初始档案记录公告。
二、从业能力核验备案类企业
(一)自愿申请进行从业能力核验备案类登记的企业,向省水利厅建管总站提交上述第“一、(一)”项所列全部资料,接受从业能力备案核验。核验通过后即进行备案类初始档案记录公告。
从业能力备案核验工作内容包括:
1、对企业入黔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增项资质的含水利专业技术负责人)、水利水电注册人员、水利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证件证明进行与本人对照核验;
2、对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社保凭证进行核验;
3、对上述人员进行水利工程专业从业综合能力测评;
4、对企业入黔住所的真实、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档案管理等平台进行核验;
5、对企业入黔相关人员代表业绩进行核验:企业的入黔相关人员近三年水利水电工程代表工程业绩材料,含汇总表及主要证明附件,汇总表至少包含工程名称、工程规模及主要技术指标、建设时间、建设单位、证明人与联系电话等;证明附件包含中标通知书、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等(核验原件或电函询征)。
(二)入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从业能力配置原则
符合工程项目类型、规模要求的配套现场管理班子。至少包含:
1、项目负责人(二级及以上水利水电专业注册建造师,并同时持有效水建安B类安全考核合格证);
2、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持有符合水利行业管理要求的有效岗位证书的关键岗位人员:至少包含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持有效水建安C类安考合格证)、资料员;
4、其它关键岗位人员(依照项目需要设置);
5、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作为入黔资质范围内可承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任务类别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动态从业信息和项目备案信息的核查与登记工作
(一)动态增补从业人员原则要求基本满足配套原则,并按相应登记类别完成相应登记核验流程后予以增补公告;
(二)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即每年4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10月1日至15日;1月1日至15日),须同时向省水利专业工程管理部门省水利厅建管总站报《核验表》记录内容制成的水利水电工程的电子版报表,逾期不报,将在水利专业信息网上进行通报并同时转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三)《核验表》中表一和表四发生的变更信息,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核验后,企业应在5日内送达省水利厅建管总站,确保企业在我省水利行业从业资质初始档案记录公告的完整性。
(四)在《核验表》中签署“在黔建筑活动记录表”(表五)核验意见的,可为省水利工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五)《核验表》中“在黔承接业务记录表”(表六)的核验意见应在中标通知书签发30日内按分级管理原则由项目监管部门签署,企业应同时提交项目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投标文件中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四、省水利厅建管总站窗口联系电话:
电话:0851-5621849,562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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