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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4-16 15:31:19 文章录入:辜嘉旻 责任编辑:辜嘉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按照2013年第23号令,自201351日起施行)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新疆兵团计委: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按照《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第4号令)的规定在上述指定媒介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规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发布行为。

附:指定媒介通过地址

国家发展改革

○○○年六月三十日

指定媒介通讯地址

中国日报: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5号中国日报社(100029)

电话:010-64924488转广告部传真:010-64918637 

中国经济导报: 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大街315号信息大厦中国经济导报社(100053)

电话及传真:010-63691830 

中国建设报: 北京市西城区 中国建设报社(100037)

电话及传真:010-68311587 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603(100032)

电话:010-880868828808688388086884

传真:010-8808689588086924

以上内容已经按《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3年第23号令附件二 [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原文和23号令对应修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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