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厅文件
黔水建管[2009]3号
关于贵州省水利水电建筑施工企业
项目经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水利局,各县(市、区、特区)水利(水务)局,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624号文)通知,并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建设市场实际,现就我省水利水电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经理证书的有效期。
鉴于我省目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原贵州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延续使用时间到2009年3月31日止。之前以项目经理中标的工程以及项目经理负责、参建的在建工程,可由其继续完成项目至竣工验收。
二、关于项目经理证书换发建造员证书。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关于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向建造师职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建设部有关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格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从2009年开始实施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建造员制度。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造员资格条件:凡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证书,年龄不超过60周岁、从事施工项目管理的在岗人员,并负责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换发水利水电工程建造员证书。取得一级、二级水利水电工程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在此范围内。无项目经理证书,新申请办理水利水电工程建造员证书的办法和程序,将另行发文。
(二)向水利水电工程建造员过渡的项目经理,只能取得一个专业的一本证书,并每个建造员只能在一家施工企业注册登记。需变更注册登记单位的,每年3月份集中办理一次变更注册登记。
(三)建造员证书:对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符合条件的人员,省建设厅审批后颁发《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自颁发之日起3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经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可延续使用2年。
(四)换证工作程序:由项目经理个人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报,经企业注册地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后,上报省建设厅审批、认定、发给建造员证书。申请单位可在贵州省建设厅网站(www.gzjs.gov.cn)下载《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申报表》、《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申报汇总表》按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申请水利水电专业的建造员,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
未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水利水电专业建造员,不得在我省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中担任建造员。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填报的《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申报表》(一式三份),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项目经理证书(原件),二寸蓝底近照二张,申请人所在企业填报的《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申报汇总表》(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三、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及相应专业承包三级企业资质问题。
对于新申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三级项目经理的考核指标,暂按下表《三级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考核指标调整对照表》执行。
三级水利水电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考核指标调整对照表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
企业三级资质类别 |
资质标准要求具备的三级项目经理人数 |
须具有规定专业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临时)人数 |
建造师不足部分
人数替代条件 |
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 |
6人 |
2人 |
4人可为建造员 |
水工大坝专业三级 |
5人 |
2人 |
3人可为建造员 |
基础处理专业三级 |
5人 |
2人 |
3人可为建造员 |
堤防专业三级 |
5人 |
2人 |
3人可为建造员 |
隧洞工程专业三级 |
5人 |
2人 |
3人可为建造员 |
河湖整治三级 |
3人 |
1人 |
2人可为建造员 |
机电安装专业三级 |
3人 |
1人 |
2人可为建造员 |
金属结构专业三级 |
3人 |
1人 |
2人可为建造员 |
对已取得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进行资质监管工作中,待国家新修订资质标准出台后开展资质就位时按标准执行。
四、关于水利水电三级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项目问题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8〕215号)规定,三级建筑业企业按规定允许承接的工程范围中的水利枢纽工程以及小(一)型病除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担任;小(二)型及以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灌区配套小型水利工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及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可由建造员担任。
五、关于二级临时建造师的变更问题。
已获得水利水电工程二级临时建造师资格的,不得变更单位,不得变更专业。
六、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造师及建造员管理具体工作由贵州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总站负责。
联 系 人: 黄 娅 王 珊
联系电话:0851- 5621849,5920859
附件:1.《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申报表》
2.《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申报汇总表》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水利水电 建造员 通知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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